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52号),结合朝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市直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地方高等院校、幼儿园、素质教育实践学校,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执行。
二、法治副校长界定
由朝阳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各级各类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的人员。
三、法治副校长工作职责
1.开展法治教育。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2.保护学生权益。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3.参与安全管理。指导学校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协助学校健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
5.指导学校依法治理。协助学校建立健全校规校纪、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参与校规校纪的审核,协助处理学校涉法涉诉案件,进入申诉委员会,参与处理师生申诉,协助加强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
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四、法治副校长任职资格
1.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治实践经历,从事法治工作三年以上;
3.身心健康,热心教育工作,了解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的身心特点,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交流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符合上述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也可以经推荐担任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五、法治副校长配备数额
市直学校原则上配备3名法治副校长,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各推荐1名;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2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六、法治副校长聘期
法治副校长由所聘学校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市教育局会同派出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动态调整,向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任法治副校长。学校已聘任的法治副校长因派出机关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报告,由市教育局会同派出机关在30日内重新推荐。
七、法治副校长工作保障
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相关工作人员工作量,作为其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市教育局应当定期会同派出机关对市直学校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配合法治副校长做好相关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