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
第一节 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和“文书示范文本”适用于辽宁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具体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活动所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对应的国家相关部(委、局)对本系统制定有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标准的,执行其文本标准。也可以综合国家相关部(委、局)的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标准和本“标准”、“文书示范文本”依法依规细化完善有关文书标准,细化完善的内容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标准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术语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与行政主体形成利害关系,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取得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公民,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三)法律文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必须依法填写或制作的书面材料。一般是指在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过程中对外使用文书和内部使用文书,也包括由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制作供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四)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限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五)证据,是指以合法手段取得、经查证属实的能够证明某一法律事实真实性的一切事实或材料。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
(七)日期,本标准所称的日期是指具体到年、月、日。
(八)时间,本标准所称的时间是指具体到时、分。
(九)地点,本标准所称的地点具体到市、县(市、区)、路(街)、楼(房)号、门牌号、楼层、房间号或乡(镇)、村、组。
(十)通用标准,本标准所称的通用标准:一是指反映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的基本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依据和程序等方面);二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反映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规范的规范要求(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文书标准)。
第二节 前提条件
一、主体适格
(一)行政执法主体适格
1、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实施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资格;
3、实施行政执法权的主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4、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
5、法律文书中,印章使用符合规定。对外使用的法律文书必须使用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1、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
3、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法律文书所述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法律事件或行为;
(二)法律文书应当准确记载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等;
(三)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等。
三、适用法律准确
(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在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四、程序合法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启动(立案或受理)、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步骤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二)行使行政执法权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三)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相关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符合陈述、申辩条件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3、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行政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行政执法处理决定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需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当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专业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依法需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应当集体讨论;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或决定的,必须上报;
6、主要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必须按程序和规定移送;
8、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相应简化文书和工作程序。
第三节 通用标准
一、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文书标准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处罚案件撤销审批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等,同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法律文书,参照制作。
二、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文书标准
行政处罚普通程序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审批表、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等。
(一)立案审批。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来源登记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等。
1、案件来源登记表
(1)案件来源,应注明是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群众来信来访、上级交办、移送等;
(2)案源提供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3)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4)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如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地点等;
(5)写明记录人姓名、记录时间;
(6)案件处理意见,应写明对该案件的处理建议;
(7)备注,应写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如匿名投诉、举报等;
2、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2)案由、来源。案由,用于对行政处罚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分类,应写明案(事)件反映的主要问题(例如:“xxx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xxx未经许可擅自超限运输案”、“xxx涉嫌交通肇事损坏公路路产案”);案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群众来信来访、上级交办、移送等;
(3)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基本情况;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写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4)承办人应写明立案或不予以立案的理由,及是否立案的建议意见、签名及日期。
(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是否同意(不)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6)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是否同意(不)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行政处罚案件撤销审批表
(1)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案件应制作审批表;
(2)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3)案由、来源。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文书标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案由”];案件来源,应注明检查中发现、投诉、举报、群众来信来访、上级交办、移送等;
(4)事实与证据,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以及所有证据证明材料;
(5)写清楚案件撤销的依据、理由;
(6)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撤销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撤销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法制审核意见(可选择项),若是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进行法制审核,由法制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撤销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4、协助调查书/函,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向有关单位协助调查的文书。
(1)写明为查清案件的事实,协助调查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等依据;
(2)写明协助调查的方式;
(3)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单位地址;
(4)协助调查单位、本机关签字、盖章。
(二)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听证文书等。
5、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1)询问起止的时间、地点;
(2)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住(地)址,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3)见证人基本情况(可选),应写见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
(4)笔录中应将执法人员的单位、姓名、执法证件号及开展执法工作的理由等信息告知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询问内容,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
(6)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询问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7)询问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捺手指印确认;
(8)询问人、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6、检查(勘验)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
(1)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地点;
(2)被检查(勘验)对象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检查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基本信息;
(3)告知事项,笔录中应将执法人员的单位、姓名、执法证件号及开展执法工作的理由等信息告知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现场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
(5)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检查(勘验)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理由;
(6)检查(勘验)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检查人在修改处捺手指印确认;
(7)见证人签名及日期;
(8)检查(勘验)人、记录人员签名及日期;
(9)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有影像记录的证据要以清单等方式记录清楚,归档保存。
7、抽样取证审批表
(1)被抽样取证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住(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2)拟抽样取证的日期、地点;
(3)抽样取证的案由,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4)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简要案情,抽样取证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抽样取证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抽样取证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记明被抽样取证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2)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抽样取证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决定内容;
(4)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手指印)及日期;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a、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
b、被抽样取证人签名及日期,拒绝签字的,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拒绝的理由;
c、清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7)证据清单,标明证据的名称、种类、页码等。
(8)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记明被抽样取证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抽样取证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写明抽样取证的检验结论;
(3)抽样取证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
(4)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手指印)及日期;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抽样取证物品处理清单(同本标准“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0、案件调查报告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法人或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文书标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案由”];
(3)违法事实与证据,应写明当事人可能违法的事实,以及所有证据证明材料;
(4)执法事项,应写明xx(如:环境污染、交通违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5)违法依据,应写明当事人违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等依据;
(6)拟处罚依据,应写明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等依据;
(7)处罚类别,根据表中内容选择;
(8)处罚内容及处罚种类,选择警告(或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选项,并写明具体情况;
(9)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对案件的建议、签名及日期;
(10)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对案件的审核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1)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案件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11、案件调查报告
(1)当事人,写明当事人(法人或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案件承办人,注明案件执法人员姓名;
(3)内容,应写明案件的详细内容;
a、应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等依据;
b、应写明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照裁量标准适用裁量权;
c、应写明拟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建议;
12、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拟被行政处罚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违法行为基本情况,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其违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3)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4)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
(5)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联系电话、地址;
(6)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拟被行政处罚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3、陈述、申辩书
(1)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注明与本案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信息;
(2)陈述、申辩的目的,应写明陈述、申辩的主要要求;
(3)陈述、申辩的内容,应写明具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并阐述陈述、申辩的意见、理由;
(4)陈述、申辩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4、陈述、申辩笔录
(1)注明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
(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注明与本案的关系;
(3)陈述、申辩的目的,应写明陈述、申辩的主要要求;
(4)陈述、申辩的内容,应写明具体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并阐述陈述、申辩的意见、理由;
(5)陈述、申辩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陈述、申辩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6)陈述、申辩笔录有修改的,应由陈述、申辩人在修改处捺手指印;
(7)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15、听证告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行政处罚的理由,应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
(4)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行政处罚承办人)、电话、地址;
(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6)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及日期;
(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16、听证申请书
(1)听证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并注明与本案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相关情况信息;
(2)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拟行政处罚内容;
(3)申请听证的目的,写明申请听证的主要要求;
(4)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5)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17、听证通知书
(1)规范的文号、听证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等基本情况;
(4)告知当事人权利,应写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回避等权利,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参加听证相关要求等;
(5)行政处罚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
(6)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听证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18、回避申请审查表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活动中涉及回避的文书均参照此格式标准。
(2)注明案件的名称、立案日期,写清申请xxx、xxx回避;
(3)回避申请人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及号码,工作单位、与本案件的利害关系;
(4)写清楚申请回避的具体理由;
(5)听证主持(或相关)机构对申请回避的审查、是否同意申请回避,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19、听证会公告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听证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
(4)告知利害关系人、其他申请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听证的途径、注意事项等;
(5)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电话、地址;
(6)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20、听证笔录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2)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工作单位;
(3)举行听证的目的,写明听证申请人的主要要求;
(4)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依法享有的权利,应记载听证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利、陈述、申辩等权利;
(5)听证内容,应当写明承办人提供的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等陈述、申辩内容;
(6)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听证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7)听证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在各自修改处压指印;
(8)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21、听证报告
(1)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文书标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案由”];
(2)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证号码;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等详细信息;
(4)听证的地点和时间;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信息;
(6)听证会基本情况,应写明承办人提供的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依据等陈述(申辩)内容等;
(7)案件事实与理由,应写明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相应的条、款、项、目等理由依据;
(8)处理意见和建议,应写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等意见、建议;
(9)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要签名、注明日期。
(三)审查决定。主要法律文书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2、拟作出的送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本标准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2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1)重大行政执法在作出决定前应进行法制审核,并形成“法制审核意见书”等书面形式;
(2)执法项目,应写明xx(如:环境污染、交通违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3)承办单位,应写明案件承办机构(xx处/科)名称;
(4)承办人员,应写明案件的(2名)执法人员姓名;
(5)承办单位拟处理意见,应写明案件承办机构对该违法行为拟作出决定的建议;
(6)审核意见,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和《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3号)等文件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主要从案件“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具备执法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等情形,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建议或相关事项说明,审核内容可细化,但不得减少;
(7)法制审核结束,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应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8)若相关事项审核不符合规定,返回案件承办机构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后再进行法制审核的一定要注明“复核”字样;
(9)“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案件承办机构、一份本机构归档保存;
24、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1)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
(2)集体讨论的案由,写明集体讨论的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
(3)主持人、记录人、出席人、列席人的姓名及职务;
(4)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应汇报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承办人阐述的意见和理由;
(5)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应汇报听证情况、听证各方的意见和理由,及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理由;
(6)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意见和理由,应每人记录清楚;
(7)结论性意见;
(8)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签字及日期。
25、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处理)审批表
(1)案由、案件来源,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文书标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案由”],案件来源写明投诉、举报、检查等案件来源;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年龄、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3)案件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处理意见、签名及日期;
(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6)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6、案件移送函
(1)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2)规范的文书文号、移送案件接收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
(3)写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
(4)注明移送案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联系人、电话、地址,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移送案件的涉案物品清单(同本标准“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7)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2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
(2)规范的文书文号、移送案件接收单位公安机关的名称;
(3)写明移送案件的基本情况;
(4)注明移送案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联系人、电话、地址,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移送案件的涉案物品清单(同本标准“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7)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28、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作出的)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地)址等信息;
(3)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写明查明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4)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或者期限;
(5)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应写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
(6)行政处罚的效力,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生效;
(7)救济途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8)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日期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9)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29、(可)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作出的)
(1)使用规范的文书文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或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地)址等信息;
(3)案件的基本情况,应写明查明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4)(可)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可)不予(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日期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6)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30、行政处罚没收财物处理审批表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当事人(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等;
(3)写明没收物品及数量,以及物品是返还、销毁等处理方式;
(4)承办意见,承办人处理意见、签名及日期;
(5)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6)法制审核意见(可选),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对物品的处理需经法制审核时适用;
(7)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1、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
(1)当事人依法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审批;
(2)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文书标准→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案由”];
(3)应定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
(4)违法事实及处罚内容,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等;
(5)应写明当事人申请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依据;
(6)应写清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时间等内容;
(7)承办意见,承办人对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9)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32、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1)使用规范的文书文号;
(2)应写明应对当事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号,当事人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后,行政执法机关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应写清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时间等内容;
(4)行政执法机关、受送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及日期;
(四)送达。法律文书有“送达地址确认书”和“送达回证”。
33、送达地址确认书
(1)注明行政执法案件的编号;
(2)注明本案案由、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等;
(3)告知当事人提供、确认适用于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联系地址、依据、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因不准确提供联系地址产生的后果等内容事项;
(4)详细注明行政执法文书等签收人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是否接受电子送达及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
(5)受送达人确认并签名(盖章或捺手指印)并注明日期;
(6)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参照本示范文书制做。
34、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规范文号、写明案件反映主要问题的案由;
(2)送达案件材料的名称、规范的文号;
(3)被送达人及送达地点;
(4)送达日期;
(5)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和公告载体的音像记录一并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6)被送达人、代收人签名。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注明拒收的理由;
(7)见证人、送达人签名;
(8)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84条至92条的规定实施送达。
(五)结案文书。主要法律文书有:结案审批表、结案报告等。
35、结案审批表
(1)行政处罚文书文号、发文日期;
(2)写明案由、案件来源、发案时间;
(3)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4)写明行政处罚的内容;
(5)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6)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结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6、结案报告
(1)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被行政处罚人(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等案由、案件来源、案发时间;
(3)行政处罚文书文号、结案日期;
(4)案件简要情况,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5)写明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
(6)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应注明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强制执行;
(7)行政处罚执行结果;
(8)填表人签名及日期;
(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三、行政强制文书标准
行政强制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主要有: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公告、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决定书等。
(一)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
1、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应记载当事人(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应写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地点;
(3)案由,用于对行政强制案件性质进行定性分类,应写明案(事)件反映的主要问题(例如:“xxx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等等;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证(依)据理由,应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执法人员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5)承办人意见,应写明案件执法人员拟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
(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应记载当事人(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应写明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地点;
(3)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强制文书标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案由”);
(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证(依)据理由,应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5)承办人意见,应写明案件执法人员拟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等审核意见、签名及日期;
(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1)应写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2)应写明行政强制措施的起、止时间,地点;
(3)当事人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行政强制措施人(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职务、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4)见证人基本情况,若有见证人在场的,应记载其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5)告知事项,行政执法人员应告知自己的姓名并出示执法证件让当事人核实确认等;
(6)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和理由,以及当事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7)当事人若进行陈述、申辩的,应详细记载;
(8)现场处理情况,应写明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如:物品清点、厂房张贴封条,并开列、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等相关情况;
(9)“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应签注有“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等字样,当事人应逐页签字确认,见证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等签字,注明日期。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
(1)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2)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强制文书标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案由”);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方式和地点;
(6)案件承办人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8)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5、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方式和地点;
(5)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6) 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a、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
b、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手指印)及日期,如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及理由;
c、清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现场笔录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时间、地点;
(2)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
(4)现场情况:应写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然后对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进行清点,并开列、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当事人未到现场的,应写明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5)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现场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及理由;
(6)笔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7)记录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及日期。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写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时间及证据保存的状况;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
(4)当事人、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清单(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8、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记明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内容、要求;
(3)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手指印)并注明日期;
(4)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5)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责令停止(改正、限期改正)人(单位)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查封(扣押)决定书
(1)规范的文号、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查明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实施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查封(扣押)物品名称,查封设施、场所的具体地址,并写明附《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清单》(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4)查封(扣押)期限,并注明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将由行政执法机关另行书面通知;
(5)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负责人,并注明在查封(扣押)和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期间,未经行政执法机关同意,任何人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查封(扣押)决定书》所列物品,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7)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签名及日期;拒绝签字情况及理由;
(8)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10、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1)应清楚记载查封(扣押)的时间、地点;
(2)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查封(扣押)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
(4)现场情况,应写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然后对依法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进行清点,并开列、交付《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清单》(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当事人未到现场的,应写明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5)被查封(扣押)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查封(扣押)现场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被查封(扣押)当事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如被查封(扣押)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及理由;
(6)笔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7)记录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及日期。
11、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处理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查封(扣押)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2)查封(扣押)的情况说明,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写明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3)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处理结果;
(4)应写明所附《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处理清单》;
(5)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被查封(扣押)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及理由;
(6)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7)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8)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处理清单(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12、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解除查封(扣押)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2)查封(扣押)的情况说明,应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和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的日期,并注明附《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清单》(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3)解除查封(扣押)的理由,应写明解除查封(扣押)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4)应写明查封(扣押)期间被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的保管人员和解除查封(扣押)后的处理方式;
(5)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签字及日期,若拒绝签字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6)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13、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查封(扣押)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2)查封(扣押)的情况说明,应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决定书》的文号和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的日期和《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清单》(同本标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
(3)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理由,应写明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起始日期和期限;
(5)被查封(扣押)当事人签字及日期,若拒绝签字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6)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14、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冻结存款当事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2)冻结存款(汇款)的基本情况,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冻结存款(汇款)的理由,应写明冻结存款(汇款)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4)应写明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和起始日期、被冻结存款(汇款)所在银行、账户账号及数额;
(5)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6)被冻结存款(汇款)当事人签字及日期,若拒绝签字的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7)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8)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15、冻结存款(汇款)现场笔录
(1)送达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的时间、地点;
(2)被冻结存款(汇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冻结存款(汇款)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情况;
(3)行政执法人员和记录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工作单位;
(4)现场情况,应写明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当场交付《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采取冻结存款(汇款)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未到现场的,应写明邀请见证人现场见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应注明:“冻结存款(汇款)现场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 如被查封(扣押)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及理由;
(5)被冻结存款(汇款)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拒绝签字的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和理由;
(6)笔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7)记录人和见证人的签字及日期;
16、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冻结存款(汇款)所在银行名称;
(2)被冻结存款(汇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3)冻结存款(汇款)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4)写明被冻结存款(汇款)账户账号及数额;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本文书一式二份,正本送达银行,副本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17、解除冻结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冻结存款(汇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解除冻结的理由,应写明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冻结存款(汇款)的时间、《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文号、冻结存款(汇款)所在银行和账户账号;
(4)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5)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18、解除冻结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冻结存款(汇款)所在银行名称;
(2)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理由,应写明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时间、《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文号、被冻结存款(汇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解除冻结存款(汇款)账户账号及数额;
(4)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5)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银行,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19、延长冻结期限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冻结存款(汇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冻结存款(汇款)的时间、《冻结存款(汇款)决定书》文号、被冻结存款(汇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冻结存款(汇款)账户账号及数额;
(3)延长冻结存款(汇款)的理由,应写明冻结存款(汇款)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延长冻结存款(汇款)的期限和起始日期;
(5)被冻结存款(汇款)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6)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二)行政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文书
20、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日期及其文号、送达行政决定文书的日期;
(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应告知被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6)催告书中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
(7)催告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行政执法机关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当事人(受送达人)签名(盖章或捺手指印),注明日期;
(10)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归档保存。
21、行政强制执行审批表
(1)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等信息;
(2)行政强制执行的时间和地点;
(3)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强制文书标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案由”);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证据理由,应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应写明行政强制执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
(5)承办人意见,应写明行政强制执行事项、承办案件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行政强制执行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行政强制执行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行政强制执行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2、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应记载(写明)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
(2)应写明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依据、送达日期要求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等内容且未履行;
(3)载明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期间有转移、隐匿财物等情况现象;
(4)写明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等内容;
(5)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
(6)当事人(受送达人)签名(盖章或捺手指印),注明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23、强制拆除公告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强制文书标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案由”);
(3)写明依法已作出行政决定的文书名称和文号,责令当事人履行的义务且未履行,行政执法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公告利害关系;
(5)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6)本文书若干份,用于多处张贴公告,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24、强制执行申请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名称;
(2)写明本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的文书、文号的理由及送达日期,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等内容;
(3)当事人基本情况,应记载(写明)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地)址等信息;
(4)申请机关的情况,写明申请强制执法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亚博im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5)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应写明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强制执行的内容;
(6)行政执法机关及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抄送的检察院名称;
(7)本文书一式三份,检察院、法院各一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25、加处罚款(滞纳金)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加处罚款(滞纳金)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2)被加处罚款(滞纳金)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加处罚款(滞纳金)当事的姓名人(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联系电话、住址等;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文号和日期;
(5)加处罚款(滞纳金)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6)加处罚款(滞纳金)的起、止日期和数额标准;
(7)被加处罚款(滞纳金)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拒绝签字的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8)告知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0)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26、划拨存款(汇款)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划拨存款(汇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被划拨存款(汇款)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划拨存款(汇款)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文号和日期;
(5)划拨存款(汇款)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6)划拨存款(汇款)的银行名称、账户账号、数额、划拨存款(汇款)去向和日期;
(7)应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8)被划拨存款(汇款)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拒绝签字的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9)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10)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1)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27、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划拨存款(汇款)所在银行名称;
(2)划拨存款(汇款)的理由。应写明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
(3)划拨存款(汇款)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划拨存款(汇款)的账户账号、数额、划拨存款(汇款)去向和日期;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银行,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28、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被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文号和日期;
(5)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6)被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的处理方式、日期、拍卖机构名称、地址等;
(7)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8)被拍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物品(设施、场所)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拒绝签字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9)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10)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1)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29、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写明被行政强制代履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被行政强制代履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行政强制代履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行政强制代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实施行政强制代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委托第三方的名称和代履行时间,并告知当事人全部承担预计产生的代履行费用;
(6)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7)被行政强制代履行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拒绝签字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8)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9)行政执法机关监督人员的签字及日期;
(10)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1)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一份交代履行人。
30、行政强制代履行催告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已作出的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已作出的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的日期及其文号、送达行政强制代履行决定书的日期;
(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应告知被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
(6)催告书中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
(7)催告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
(8)行政执法机关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0)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31、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立即代履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被立即代履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被立即代履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立即代履行的原因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实施立即代履行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委托第三方的名称和代履行时间,并告知当事人全部承担预计产生的代履行费用;
(6)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7)被立即代履行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拒绝签字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8)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0)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一份交代履行人。
32、行政强制执行公告
(1)规范的文书文号,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日期及其文号、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文号和日期;
(4)当事人自行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和履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如果逾期仍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机关将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5)写明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6)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7)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用于公告,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33、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行政强制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行政强制协议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情况;
(3)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文号和日期;
(5)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行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和行政执法机关与当事人达成行政强制执行协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6)行政强制执行协议的约定内容,包括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的期限、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后,减免加处罚金(滞纳金)的数额;
(7)应写明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执法机关恢复行政强制执行;
(8)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9)协议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10)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11)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34、恢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恢复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恢复行政强制执行的理由,应写明《行政强制执行协议》的文号和日期、当事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协议书》约定内容的事实和恢复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4)恢复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拒绝签字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5)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6)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7)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35、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执行审批表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
(3)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执行的时间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地点;
(4)案由(同本标准“行政强制文书标准→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案由”);
(5)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执行依据理由,应写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写明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查明的符合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执行的情形、事实;
(6)承办人意见,应写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执行的意见、承办案件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7)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执行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8)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同意或者不同意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执行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9)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行政强制中止(终结)执行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6、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决定书
(1)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情况;
(2)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文号和日期;
(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文书的文号和日期;
(5)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应写明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行政强制中止执行的情形、事实;
(6)行政强制中止执行当事人签名及日期,若拒绝签字应注明拒绝的情况及理由;
(7)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8)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37、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决定书
(1)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记载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联系电话、住址等,并写明与本案的关系;
(2)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违法的行为及其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文号和日期;
(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文书的文号和日期;
(5)行政强制终结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应写明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行政强制终结执行的情形和事实;
(6)行政强制终结执行当事人签名及日期;
(7)决定书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及日期;
(8)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9)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38、行政强制文书送达回证
(1)规范的文书文号、写明案件反映主要问题的案由;
(2)送达案件材料的名称、规范的文号;
(3)被送达人(代收人)应签名以及送达地点;
(4)送达日期;
(5)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6)被送达人、代收人拒收的,送达人应注明拒收的理由;
(7)见证人、送达人签名;
(8)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84条至92条的规定实施送达。
四、行政许可文书标准
行政许可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行政许可准(予)予受理审批表,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行政许可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延期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行政许可准(不)予变更审批表,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结案报告等。
(一)行政许可受理相关法律文书
1、行政许可申请书
(1)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59号)的规定及各市政府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规范名称填写,应写明申请是否为首次申请、变更、延续等;
(3)申请行政许可事实和理由,应写明申请行政许可具备的条件和理由;
(4)行政许可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5)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a、提交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名称、数量等,并说明情况(如复印件、原件等);
b、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c、行政许可承办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 行政许可材料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2、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补正告知内容,主要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补正申请材料目录、补正材料的交付日期;
(3)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4)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5)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3、行政许可准(不)予受理审批表
(1)行政机关作出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应制作审批表;
(2)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
(3)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4)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审查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所具备的条件;
(5)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受理或不受理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审核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行政许可受理决定的内容,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项目名称,初步审查情况及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
(3)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4)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5)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5、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情形)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的内容,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日期、项目名称,审查的情况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3)不予受理的决定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告知向有受理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4)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5)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6)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6、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告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写明申请(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2)写明申请人(单位)于某年某月某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可能关系到利害关系人(单位)的重大利益;
(3)告知申请(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注明提出陈述、申辩的日期、方式及利害关系;
(4)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及联系的的地址;
(5)被告知人签名,注明日期;
(6)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并盖章,注明日期。
7、行政许可陈述、申辩笔录
(1)记录清楚陈述、申辩的时间、地点;
(2)陈述、申辩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地)址等信息;
(3)记载执法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证件号码、工作单位,并主动向法事人出示证件、告知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4)陈述、申辩的内容,应写明当事人对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详细陈述、申辩的意见、理由及目的;
(5)陈述、申辩人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陈述、申辩笔录内容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情况属实无误”的字样,由陈述、申辩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6)陈述、申辩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陈述、申辩人在修改处捺手指印;
(7)陈述、申辩人及委托代理人、执法人员、记录人签名,注明日期。
(二)行政许可听证相关法律文书
8、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如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听证的权利;
(2)告知案由;
(3)行政许可申请人权利,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
(4)行政执法机关联系人(行政许可承办人)、电话、地址;
(5)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6)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送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9、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1)听证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注明与本案的关系;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2)受理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和内容;
(3)申请听证的目的,写明申请听证的主要要求;
(4)写明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
(5)听证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10、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写清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
(3)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
(4)注明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及工作单位;
(5)告知依法享有申请回避、延期举行听证的权利等;
(6)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7)注明申请(利害关系)人签名(盖章或捺手指印),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11、行政许可听证会公告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听证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
(4)告知利害关系人、其他申请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听证的途径和时限;
(5)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
(6)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1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1)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2)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的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证件类型及号码、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基本情况;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等信息;
(3)举行听证的目的,写明听证的主要要求;
(4)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享有的权利,应记载听证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权利和陈述、申辩权利;
(5)听证内容,应当写明承办人提供的审查意见的依据、理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对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等陈述、申辩内容;
(6)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对笔录的意见,应注明“听证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
(7)听证笔录的记录有修改的,应由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等在各自修改处压指印;
(8)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签名及日期。
13、行政许可听证报告
(1)案由,用于对行政许可事项定性分类,应写明行政许可事项反映的主要问题(例如:xxx饮用水工程行政行政许可事项);
(2)举行听证的主持机关、起止时间、地点、方式;
(3)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行政许可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执法证件号等信息;
(4)详细写明听证会情况、内容和事实,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处理建议等;
(5)听证主持人签名及日期。
(三)行政许可延期决定相关法律文书
14、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应制作审批表;
(2)行政许可申请项目名称、受理时间;
(3)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
(4)延期决定的理由,应写明行政许可审查的事实,延期决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承办人意见,应有承办人建议延长期限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需要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属两个以上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5、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申请行政许可日期和项目名称、受理日期;
(3)审查情况,应写明审查情况,延期许可的原因;
(4)延期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写明延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延长的期限;
(5)行政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6)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7)本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行政许可申请人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四)行政许可决定相关法律文书
16、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不予)行政许可,应制作审批表;
(2)行政许可申请日期和项目名称、受理日期;
(3)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
(4)审查情况,应说明审查的基本情况、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1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行政许可申请日期和项目名称、受理日期;
(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结论,应写明,准予行政许可的审查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期限、地点
(4)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5)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18、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行政许可申请日期和项目名称、受理日期;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结论,应写明审查的情况,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五)行政许可延续相关法律文书
19、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审批表
(1) 拟延续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类别、行政许可编号、有效期限;
(2)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
(3)审查情况及准予(不予)延续的理由,应写明审查的情况,行政许可准予(不予)延续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准予(不予)延续行政许可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6)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0、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日期和项目名称、受理日期;
(3)行政许可延续决定的结论,应写明审查的情况,行政许可准予延续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予以延续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对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期限、地点;
(4)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5)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21、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日期和项目名称、受理日期;
(3)行政许可不予延续决定的结论,应写明行政许可不予延续的审查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予延续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4)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六)行政许可变更相关法律文书
22、行政许可准(不)予变更审批表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应制作审批表;
(2)拟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类别、行政许可编号、有效期限;
(3)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职权变更情形的,应为被变更人)基本情况,应写明申请人(被变更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
(4)拟变更的内容,应写明具体变更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内容;
(5)审查情况及准(不)予变更的理由,应写明审查的事实情况、行政许可准(不)予变更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6)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准(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3、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职权变更情形的,应称为被变更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日期和项目名称、受理日期(职权变更情形的,应为拟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批准日期);
(3)行政许可变更决定的结论,应写明审查的具体情况、行政许可准予变更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予以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内容,对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被变更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期限、地点;职权变更情形的,如涉及补偿问题的变更应当写明补偿的标准、数额等;
(4)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被变更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24、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行政许可变更申请日期和项目名称、受理日期;
(3)行政许可不予变更决定的结论,应写明不予变更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审查的情况,行政许可不予变更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人(被变更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七)行政许可撤回相关法律文书
25、行政许可撤回审批表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应制作审批表;
(2)拟撤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类别、行政许可编号、有效期限;
(3)行政许可被撤回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被撤回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
(4)拟撤回的内容,应写明具体的行政许可撤回项目名称、内容;
(5)审查情况及撤回的理由,应写明审查中发现的具体情况,行政许可撤回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6)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行政许可撤回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7)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8)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6、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被撤回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拟撤回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批准日期;
(3)行政许可撤回决定的结论,应写明行政许可撤回的审查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决定;涉及补偿问题的应当写明补偿的标准、数额等;
(4)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被撤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八)行政许可撤销相关法律文书
27、行政许可撤销审批表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应制作审批表;
(2)拟撤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类别、行政许可编号、有效期限;
(3)行政许可被撤销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被撤销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
(4)审查情况及撤销的理由,应写明审查中发现的具体情况,行政许可撤销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行政许可撤销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8、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行政许可被撤销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拟撤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批准日期;
(3)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结论,应写明行政许可撤销的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决定;涉及赔偿问题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标准、数额等;
(4)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被撤销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九)行政许可注销相关法律文书
29、行政许可注销审批表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应制作审批表
(2)拟注销行政许可名称、类别、行政许可编号、有效期限;
(3)行政许可被注销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被注销人的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
(4)审查情况及注销的理由,应写明行政许可注销的审查事实、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行政许可注销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6)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行政负责人审批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0、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1)规范的文号,行政许可被注销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2)拟注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批准日期;
(3)行政许可注销决定的结论,写明审查中发现的具体情况,行政许可注销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决定;
(4)救济途径,告知行政许可被注销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5)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与送达回证同时使用。
(十)结案文书
31、结案报告
(1)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基本情况,应写明行政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等;
(2)行政许可事项;
(3)申请(或依职权直接查处情形)办理内容,应当注明申请、延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情形;
(4)行政许可执法文书文号、发文日期;
(5)审查情况、理由及决定内容;
(6)结案方式,应当注明自动履行、复议结案、诉讼结案等方式;
(7)执行结果,应当写明事情最终处理结果,如颁发证件、收回证件等;
(8)填表人签字及日期;
(9)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十一)送达文书
32、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1)送达案件材料的名称、规范的文号;
(2)受送达人及送达地点;
(3)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4)被送达人、代收人签名(盖章或捺手指印)注明日期。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注明拒收的理由;
(5)见证人、送达人签名;
(6)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6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84条至92条的规定实施送达。
五、行政检查文书标准
行政检查主要法律文书有: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检查记录表、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一)行政检查审批表
1、注明被检查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2、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信息;
3、开展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开展检查的理由;
4、注明开展检查的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
5、开展行政检查的承办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具体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二)行政检查通知书
1、使用规范的文书文号,注明被检查对象姓名或名称;
2、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对xxx(如“电梯设施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简要概述。
3、写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信息;
4、告知被检查对象要求配合事项或提供的资(材)料等;
5、告知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执法人员姓名、联系电话,行政执法名称并盖章、注明日期。
(三)行政检查记录表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检查对象基本情况,应写明检查对象(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证件类型及号码、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
3、应注明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及证件号码;
4、任务来源,应写明检查任务是投诉、举报、日常巡查等来源渠道;
5、负责人批准,应写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是否同意开展检查的意见及日期;
6、应注明开展检查的日期及检查的内容;
7、检查处理,应写明检查发现的情况及处理建议;
8、复检情况,可选,若需要复检的结合实际开展;
9、负责意见,应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四)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写明被抽样取证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3、抽样取证的理由,应写明因为什么需要等理由,采取抽样取证;
4、写明抽样取证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5、抽样取证的物品应列明清单;
(1)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应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
(2)被抽样取证(单位)人(相关负责人)应签名及日期,拒绝签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清单上注明拒绝的理由;
(3)清单上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6、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及日期;
7、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应有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日期。
8、行政检查抽样取证通知书及清单应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被抽样取证人(单位)作为收到材料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五)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委托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
2、写明受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机构(单位)的名称;
3、应写明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单位、特征等信息;
4、应写明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的要求及完成时限、结果报告信息等内容;
5、应注明委托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的单位的联系人、电话、地址;
6、应注明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单位)名称、日期并盖章。
7、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交受委托的单位作为收到材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保留。
(六)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期限告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
2、应写明行政执法机关于某年某月某日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文书及文号,已实施行政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财物、数量等,说明因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需要的期限;
3、注明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4、受送达人、行政执法机关应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5、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作为收到材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七)现场检查笔录
1、写明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以及检查的内容;
2、检查对象基本情况,应记载被检查人(法人、自然人、个体工商户、非法人组织)的姓名(名称)、组织形式、证件类型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地)址等信息,见证人在场的,记载其姓名等信息;
3、告知事项 ,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将姓名、执法证件、单位等信息告知、出示给被检查对象,接受确认;
4、应告知被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等权利;
5、检查有关情况,应准确、客观地记载检查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数据、位置、状态、程度等等;
6、检查完毕后,应注明被检查(现场负责)人对“笔录内容属实”的字样,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名并在末页注明日期。若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中注明拒绝的情况、理由;
7、检查笔录有修改的,应由被检查人在修改处捺手指印确认;
8、在场人、见证人、检查人、记录人等应签名并注明日期;
9、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有影像记录的证据要以清单等方式记录清楚,归档保存。
(八)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告知书
1、规范的文书文号,被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当事人(单位)姓名(名称);
2、应写明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检查对象的某某物品、设施设备等经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的结果等信息,被检查对象对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结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3、注明联系人、电话、及地址;
4、附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报告;
5、受送达人、行政执法机关应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6、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作为收到凭证,一份由行政执法机关存档。
第四节 立卷归档标准
一、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即正卷和副卷。
二、卷内文书应当纸质打印及使用蓝黑、黑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所有文书只存一份正本。
三、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证据材料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长、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四、卷内文书可选择下列两种顺序排列:第一种顺序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第二种顺序是行政(处罚、许可等)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法律文书、证据文书、其他文书设置分类顺序排列。
五、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
六、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
七、卷内目录和证据材料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并符合档案法的其他要求。
第二章 辽宁省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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