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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时间:2021-09-14 来源:朝阳市教育局点击: 次

    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

    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深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规范校外培训事关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事关人民群众的小康生活成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减负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校外培训治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双减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出现了培训机构由“地上”转入“地下”,改头换面,以“高端家政”“众筹私教”“游学研学”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隐形变异问题,严重干扰政策执行,给改革推进造成阻碍。

    为进一步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教育部组织有关高校和专家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地方教育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对治理变相违规学科类培训进行充分论证,研究提出治理举措。在此基础上,教育部研制起草了《通知》。

    问:如何界定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答:《通知》明确合规标准,列举违规形态,从正反两个方面划清合规培训行为与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的界限。首先,《通知》强调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须在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次,《通知》对照上述合规标准,逐项列举出7种隐形变异形态,包括: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机构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这是上述6种形态之外兜底的情形。

    问: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问题的治理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答:通过分析研判发现,隐形变异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的重点是查处对象、查处主体和如何查处,难点集中在认定、查处和监管环节。第一,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行为隐蔽性强、多变性强,存在“认定难”问题,需要明确违规行为的认定机制。第二,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行为证据难以保存、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存在“查处难”问题,需要明确查处的责任主体。第三,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分散、无序,线索来源有限,存在“监管难”问题,需要明确有效监管的措施手段。

    问: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问题的治理有什么举措?

    答:教育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组织严肃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同时注重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地见效。

    对有关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的问题线索,教育部第一时间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开展核查,并及时上报核查和处理结果;要求各地对隐形变异培训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针对隐形变异违规培训问题,《通知》注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辨别机制,着力解决“查处什么”的问题。规定地方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或指定专业机构,对隐形变异培训行为进行科学辨别。二是落实属地管理,着力解决“谁来查处”的问题。压实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科类培训的隐形变异问题进行查处。对于证照不全的机构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跨区域违规行为,由培训机构审批地、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三是强化监管执法,着力解决“怎么查处”的问题。强调要压实管理责任,充分利用网格化综治体系开展巡查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互联网 监管”,探索信用惩戒等多种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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