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彩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公办幼儿园班主任津贴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7月26日,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35号)》,《意见》第六条第22款指出“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和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学班主任津贴专项资金,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0元,中小学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精神,2019年6月,朝阳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朝委发〔2019〕8号),《意见》也指出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发放。但目前从省级政策层面分析,关于幼儿园教师是否符合班主任的职务标准要求尚不明确,另外,幼儿园是否可以完全归属于中小学也还有待进一步论证。
据悉,辽宁省委省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关于幼儿园教师的待遇问题也将一并考虑,届时各地如何解决幼儿园教师的待遇问题将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感谢您对朝阳教育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朝阳市教育局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