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辽依法行政发[2019]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教育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政策法规处作为本局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核。
第四条按照《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二章审核范围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执法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不予行政许可的,但属于即时处理的许可事项除外;
(二)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经过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六)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七)经过听证程序作出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的;
(八)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章送审
第六条行政执法处室在调查(审查)终结后,提请市教育局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启动法制审核程序,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等;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五)有关案件的其他材料。
行政执法处室应当适时启动法制审核程序,为法制审核预留合理时间。
第四章审核
第七条局法制机构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吸纳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审核工作。
第八条局法制机构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行政执法处室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第二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本局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齐备;
(七)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局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分管法治工作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法制审核,根据以下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执行裁量基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超越本局法定权限,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的审核意见;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或者不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提出修正的审核意见;
(五)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六)超出本局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局法制机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处室。行政执法处室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处室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办理:
(一)行政执法处室对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行政执法处室对局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与局法制机构沟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报请有关局领导决定或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市教育局应当为本局法制机构配备符合《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并落实法制审核培训制度。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已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市教育局将通过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处室、法制机构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改变或者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执法处室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朝阳市教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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