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规章:
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及残疾人教育条例、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朝阳市义务教育条例;职业教育法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朝阳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督导条例、朝阳市教育督导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朝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及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朝阳市学前教育条例、朝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
执法职责
执法职权:
市教育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职权,具体执法职权详见本局现行有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责任:
局长。主持和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的全面工作,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领市教育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计划、实施、协调和监督。
分管领导。协助局长抓好分管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所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分管责任;领导分管处室(部门)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领导分管处室(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各执法处室(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处室(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是本处室(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组织落实本处室(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处室(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规定的职能范围和区域内,根据岗位职责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本人行政执法中发生的问题负具体责任;整理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做好保管归档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精通本职业务。